日本能效领跑者标准的10大设定原则
日本的能效领跑者制度并不是对全部家用电器和汽车都适用的(这与我国实施的最低能效限额标准体系有所不同)。在选定实施对象并设定能效目标时主要遵守10项基本原则。
原则1:普遍性原则
设定目标范围时,主要针对使用最广泛、影响较大、节能潜力较大的技术和产物类型。这一原则说明,日本的能效领跑者制度旨在抓住主要矛盾,通过针对量大面广的重点用能产物,实现节能效果的最大化。
原则2:根据基本指标分区设定目标
在设定能效标准值时,必须要考虑用能设备的基本物理量和基本功能等与能效密切相关的基本指标的差异,同时考虑消费者购买时的需求。基本指标通常只有一个指标,但是,当需要的时候也允许用多个指标。
原则3:每个分区的能效标准采取同一数值或算式
每个分区的能效标准的设定方法有两种,可以是单一的数值也可以是一个算式。其中:(1)单一数值的目标标准值以节能最大化为目标,各个分区的范围要设得尽可能广泛,同时应是高标准的数值。(2)用算式表达能效目标值与某个设备基本指标的关系。设备的基本指标不同,能效目标值也有所不同。
原则4:设定分区时,原则上不考虑附加功能的因素
在划分标准分区时,原则上不考虑附加功能的因素,与其他产物同等对待。不过,当拥有附加功能的产物有很高的市场需求,但由于具有附加功能而无法达到能效标准值,极有可能会从市场退出时,则考虑市场需求的因素,另设分区进行评价。
原则5:尽量不为因使用高端节能技术而导致价格更高的产物单独分区
对那些由于采用了高端节能技术致使产物造价昂贵,但能源效率很高的产物,应尽量与通常的产物划归为同一分区。对生产厂家来说,通过销售这些高能效的产物,可以使本公司的该类产物的加权平均能效更容易达标。因此,将其与通常产物划分在同一分区,将会促使厂家积极地去销售这些能效优异的产物。
原则6:不把特殊用途产物纳入制度范围内
为了给特殊用途产物提供生存空间,在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时,日本将使用目的与用途特殊,主要为接单定做,没有批量生产的、为了提升公司形象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由于安全性、信赖度等相关评价尚未得到定论,因此被认为在技术方面仍然不成熟的产物等产物排除在外。
原则7:要考虑待机电耗的原则
一般而言,待机耗电量占家庭用电量的5%左右。在测算用能设备的能源消费量时,要将待机能耗考虑在内。要鼓励采用各种可能的方法降低待机耗电量。
原则8:提前确定目标年并给公司留出技术升级时间的原则
设置每个产物的达标年限时,要考虑现有能效水平和目标能效的差距,以及将来技术进步的程度,原则上应该提前3词10年设定,这样可以给产物开发和设备投资等留出合理的时间。
原则9:按制造商、按产物分区的加权平均来判断是否达标的原则
在判断是否达标时,应对每个制造商按产物分区对其所制造的产物用加权平均法来计算。用加权平均法可以让公司在生产出更多的高能效产物的同时,把市场需求很高但没有达到目标标准值的产物保留在市场内,这样,给公司更多的选择权和回旋空间。
原则10:尽快采用国内外既有的测量方法的原则
能效的测量方法应与该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保持一致。当国际上或国内已有通用的测量方法时,为了保持整合性,应尽量采用既有的测量方法。还没有通用的测量方法时,应制定客观的、定量化的测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