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消息,全国人大代表、小米董事长雷军今日与全国上百家媒体见面,发布了《对于加快制定智能家居国家标准的建议》与《对于继续修订&濒迟;公司法&驳迟;改善创业环境的建议》。
雷军表示,智能家居大爆发给了中国一次前所未有的机会,有必要将加快制定智能家居国家标准提升至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高度来考量。加快制定智能家居行业标准,将激发智能家居的爆发式发展,推动中国经济的快速转型,促进互联网跨界融合,带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智造大国”转变。
雷军认为,智能家居国家标准的出台,将助推我国领跑世界。移动互联网规模是互联网的十倍,物联网规模将会远超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将是下一个万亿元规模的产业。
雷军在《对于继续修订&濒迟;公司法&驳迟;改善创业环境的建议》中指出,在创业投资领域出现的一些新的实践模式在《公司法》层面上没有考虑或有可商榷之处。但创业者却普遍因《公司法》的不健全,遭遇资本、人才等各方面束缚,影响了新经济转型。
雷军表示,应该大力破除对个体和公司创新创业的种种束缚,尤其是要加快人力资本制度和公司清算分配制度、库存股和股权回购等条款,和世界先进国家接轨,以促进创业投资,进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百晓)
对于加快制定智能家居国家标准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雷军 建议时间:2015年3月
中国物联网有望成为世界第一。物联网是个巨大的台风口,是当前世界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战略制高点之一,给了中国一次前所未有的机会,是我们不能错过、也不应该错过的机遇。物联网,也是中国从和美国并肩引领移动互联网时代,到超越美国领跑全球的最佳契机。
以智能手机为中心的智能家居产业已经成为物联网的核心应用领域,而标准化则成为科技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建议加快制定智能家居行业标准,激发智能家居的爆发式发展,推动中国经济的快速转型,促进互联网跨界融合,带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智造大国”转变。
一、智能手机普及引爆智能家居
物联网、智能家居不是什么新概念,这两年又开始热起来,是因为智能手机的爆炸式增长为连接所有智能设备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智能手机连接一切。2014年,中国智能手机市场规模就达到了约4亿部,占据了全球规模的叁分之一强,为中国智能家居领跑世界埋下伏笔。
发展物联网对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迅猛、创新活跃,为智能家居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智能家居产业即将迎来火爆的“黄金时期”。其中标志性事件,就是2014年骋辞辞驳濒别以32亿美金收购了智能家居公司狈别蝉迟。
据Juniper Research等市场调研公司预计,全球智能家居市场规模到2017年将达到600亿美元,复合增速为19%。到了2018年,光是中国智能家居市场规模就将有望达到近1400亿人民币。
二、智能家居国家标准缺失
智能家居产业渗透性强、带动性强、集成性高,是一个跨行业交融整合的综合性的混合体。家电制造商、互联网公司、软件开发商、系统集成商,甚至卫浴、家具等跨行业的厂商纷纷涌入国内智能家居市场,从而导致智能家居行业各厂商的素质参差不齐、规模大小不一、品牌鱼目混杂。
智能家居国家标准缺失,成为制约智能家居产业发展的瓶颈。我国对物联网的发展高度重视。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等部委于2013年10月发布了《十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涵盖了推动智能家居应用部分。在《标准制定专项行动计划》中明确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分工与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
但是智能家居的行业标准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消费者对智能家居的多样性、个性化和差异化的市场需求,导致了各厂商的技术路线、通讯协议和使用标准非常之多而且差别很大。在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不同领域、不同公司之间各自为战各成体系,智能家居产物五花八门,很难实现系统兼容、信息共享以及互联互通,给消费者带来极大困扰,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给国家造成资源浪费,对整个智能家居产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叁、制定国家标准将成为智能家居领跑世界的助推器
智能家居国家标准的出台,将助推我国领跑世界。移动互联网规模是互联网的十倍,物联网规模将会远超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将是下一个万亿元规模的产业。
我国是制造业大国,正在向制造业强国迈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移动互联网更是迅速崛起和美国并驾齐驱。这些因素都为智能家居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基石和广阔的空间。如果我国率先制定了智能家居国家标准,将助推智能家居飞速发展,有望成为世界第一。为制造业走向世界取得“话语权”和“通行证”,并将智能家居国家标准推向世界,成为世界通用标准。
综上所述,我提出以下建议:
智能家居大爆发给了中国一次前所未有的机会,是我们不能错过、也不应该错过的机遇。我们不能因智能家居国家标准的滞后制约了行业发展。我认为有必要将加快制定智能家居国家标准提升至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高度来考量。为改善智能家居产业环境,规范行业竞争,共同把智能家居产业做大做强,切实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我建议在国家标准委的主导下,由行业主管部门工信部牵头,按照急用先立的原则,加快制定智能家居行业标准,以促进智能家居产业健康发展。
同时,还应开展物联网跨界创新重大应用示范,以点带面,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加大各行业对跨界融合创新的研发投入,开展物联网产业创新工程的重大示范应用,推动关键技术突破和创新成果产业化。
对于继续修订《公司法》改善创业环境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雷军 建议时间:2015年3月
1993年制订的《公司法》,在二十几年间,经过多次修订,极大地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有力地保护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形势下,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互联网、云计算与服务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下,我国掀起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加快改善创业环境就显得尤为迫切。在创业投资领域出现的一些新的实践模式在《公司法》层面上没有考虑或有可商榷之处。。但创业者却普遍因《公司法》的不健全,遭遇资本、人才等各方面束缚,影响了新经济转型。我建议修订《公司法》,大力破除对个体和公司创新创业的种种束缚,尤其是要加快人力资本制度和公司清算分配制度、库存股和股权回购等条款,和世界先进国家接轨,以促进创业投资,进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当前,在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大背景下,需进一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创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新引擎。国家高度重视大众创业创新。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发展的新动力。李克强指出,只要大力破除对个体和公司创新的种种束缚,形成“人人创新”、“万众创新”的新局面,中国发展就能再上新水平。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大众创业日益重要,加大对创业型公司的投资力度尤为迫切。
改善创业投资环境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保障。据科技部资料,2014年,全国科技公司孵化器数量超过1600家,在孵公司8万余家;国家高新区115家,园区注册公司超过50万家,仅中关村新增科技公司1.3万家;全国创业投资机构1000余家,资本总量超过3500亿元;全国近30万项技术成果通过技术市场转移转化,全年技术合同成交额8577亿元。为了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重点支持处于“蹒跚”起步阶段的创新型公司,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利用政府信用吸引各种社会资金聚集,为创新创业投资带来充沛的资金池。
可以说我国的创新创业环境发生了日新月异的新变化,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同时不可否认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公司法》层面上没有考虑创业投资领域出现的一些新的实践模式,实际上制约了创业创新的发展,打击了创业投资人的积极性。我认为有必要考虑创业投资领域新的实践模式适时修订《公司法》。
综上所述,我提出以下修订《公司法》的建议:
一、对于人力资本制度和公司清算分配制度的修法理由及建议
修法理由:
创业投资模式的基本原则是对公司创始人团队未来潜在价值的承认,是创始人的股东身份与公司员工身份的高度结合,可以视为商业安排和制度设计的一种逆向平衡。在商业安排层面,投资人与创始人在公司设立阶段的出资形式与出资进度不对等,投资人提供公司发展所需的大部分或全部资金,持有小比例股权;创始人提供智慧、时间和汗水或者说提供管理或技术等方面的能力,并且做为公司的控制者和主要经营者,一般会持有大比例股权。这一层级的安排虽符合商业惯例和经济规则,但显然对投资人不公平。因此,在投资人与创业者的制度规范层面,投资人往往要求享有包括清算优先权在内的一系列的优先权利。
但目前《公司法》没有认可人力资本制度,股东只能以物力资本出资(即现金、实物资产等具备转让价值的资产)来获得股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等同其出资比例,创始人通过管理承诺所获得的股权没有法律依据。
创业投资模式以投资人、创始人出资义务不对等为基础,在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财产时,也往往有投资人可以先行收回投资本金的制度约定。但是,《公司法》依据同股同权的原则,在不承认人力出资的基础上,严格规定公司清算以出资(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没有给投资人的优先清算提供空间。
修法建议:
1、在《公司法》中增加人力资本出资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或者,也可以不做制度性修订,在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以区分出资和股权为两个不同概念,并通过“但书”的形式开放股东间约定股权比例的自由空间。
2、在公司清算环节,赋予公司股东自由约定剩余财产分配方式的权利。
二、对于库存股和股权回购的修法理由及建议
修法理由:
创业投资模式不仅是创始人一个人在创业,更是创始人团队在创业,激励股权制度是创始人以外的公司员工参与共同创业、分享创业收益的主要方式,而激励股权需要有公司可以自行处分的库存股作为制度基础。
虽然目前的《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分次缴纳的比例和时间均取消了规定,但仍然要求公司成立时资本必须全部发行并且被股东全部认缴,没有改变法定资本制的基本内容,没有记载于章程而未发行的公司股份的保留,也没有给予董事会未来发行股份的空间。实践中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是通过回购或其他方式使公司获得可以自由支配的库存股,都无法操作。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因此,如美国等采取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在股份发行时保留下一部分待将来供行权者使用的这一做法,在我国就无法实现。
目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自由约定回购自身股权的规定比较模糊,《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只列举了一些公司应该回购的情形,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操作程序复杂、要求严格、很难执行。但回购股权是公司建立库存股的一种重要方式。
修法建议:
1、允许公司持有自身股权,其方式可以是在公司发行股权时预留部分股权,以及公司成立后回购股权等。
2、对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自身股权作出明确规定,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经营需要,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公司股权进行回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事由明确扩张至购买可回赎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