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而信息披露机制是校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规制工具。与传统面对面的实体交易相比,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与跨地域性的特点,消费者在交易时需要更多的产物质量交易信息,而市场自身很难产生充分的有效消息,制度的支持尤为重要。
信用评价系统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披露方式,其建立与否、具体规则如何设置、虚假披露处罚与否,主导权完全掌握在购物平台自身。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第叁方交易平台本身是一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营实体,有其局限性。网站基于市场规模的考虑,对信用评价系统存在的刷信用、消费者约束机制失效等诸如此类问题,容易采取一定程度的容忍态度。网站更不愿意把刷信用的店铺、虚假评价、质量投诉数量等信息公布于众。
此外,政府披露信息责任设置也不到位。与其他社会中立叁方机构一样,政府的产物质量监管信息首先是需要采集的,没有强大的采集系统就无法保证信息的披露。目前我们的法律只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设置行政责任,至于信息采集的强度、密度与广度,这些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责任机制失灵是导致现有披露机制失灵的直接原因。现实中即使在线下交易中,监管资源也已经严重不足,导致“叁无”产物、假冒伪劣产物问题异常严峻。而网络监管的规模与难度都是空前的,现有披露机制与现实监管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愈发不可调和。
调整规制思路,转变政府角色,创新规制手段,完善规制机制势在必行。应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约束或激励购物网站(包括但不限于第叁方交易平台)设立、改进信用评价系统,提升信息披露状况。通过有强制约束力的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明确最低的信息披露要求,以此来规范购物网站。建立一批强制性标准比如消费者评价系统标准、网购产物质量信息公示标准、产物页面描述标准以及经营者信息披露审查工作标准(形式审查),要求所有购物网站强制实施,否则购物网站将与经营者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和行政责任。
同时,建议政府构建以自愿性标准为中心的合格评定系统,培育第叁方认证认可机构,对购物网站的信息披露整体状况进行评定并颁发相应的认证标识,激励购物网站的积极性。
必须将政府的角色,从责任追究者为主转变到规则提供者为主。除了依靠本身的监管力量去监管,政府需要更多地通过构建市场框架,发挥市场力量包括消费者、竞争对手、购物网站、社会第叁方组织等的积极性来制约信息披露主体,来为网购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