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496-2014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时间:2015-08-05 17:32:32 来源:安防行业协会 作者:未知
——《GA/T 496-2014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发布
今年,《GA/T 496-2014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正式分布,作为交警业务中尤为重要的一份标准,新标准的变动会带来一些项目和产物的变化。
行业标准是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而《骋础/罢496-2014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则属于公共安全行业电子警察系统的推荐性标准。
从《条件》内文中看到,新标准大的变动共有13项,根据变动的方向不同大致可分为3类:标准化、取证严谨、功能扩展。新技术的引入,使得系统的功能得到了扩展。在这份标准中,很明显的可以看到视频检测技术的身影。
首先从标准化来看,主要有统一系统命名、视频数据传输标准引入、验收标准引入、其他标准引入四点主要内容。当前对闯红灯系统的命名标准中规范为下图,对于系统/产物的命名统一和规范是当前交通行业标准制定的一大趋势。如已经实施的《道路交通信号灯》骋叠14887-2011中就明确了信号灯的命名。
而在取证严谨方面,对于有效记录数的要素要求中增加了“导向车道线”和“车辆行驶方向”的要求。由于线圈检测方式对车辆行驶方向的体现不足,这条可以理解为新标准对视频检测方式的倾向性。就图片记录数来说,之前2009年规定是2-3张,现在明确为3张,跟现有的使用现状相匹配。在号牌取证位置方面,明确号牌取证位置的第二张图片(车辆越过停止线),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大货车/大客车第一张的图片车牌未露出。然而第二张图片车辆位置“机动车已越过停止线”要求清晰辨认号牌,常规的200万/500万的可行性会很差,这对摄像机的像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后续300万/600万的应用组合会成为主流。
同时,新标准还增加了驾驶人取证,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存在很多驾驶分买分卖分的现象,需要将违法行为定位到驾驶人,规范违法处罚流程。这里不仅仅指闯红灯,在更新的832标准中也把驾驶人取证列入了标准,今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的取证都应尽可能的往这个方向靠拢。《条件》中描述: 考虑到人脸取证和光污染之间的矛盾问题难以解决,这需要厂家在光污染问题上进行突破,从而提高该条文落地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对于人脸像素要求做了明确要求(50*50),相信后续卡口标准的更新中也会把这条写进去。简单计算,当前部分厂家在用的500万设备是不能满足标准要求的,需要采用更高像素的摄像机。
在扩展功能中,增加了过车记录、其他违法取证、流量采集的功能要求,按照这样的功能设计,可以把闯红灯系统理解成一个以“卡口、违法取证、视频监控和交调采集”四位一体的路口综合管控系统。录像功能中,明确了录像编码格式,录像质量和时长。按照当前主流应用计算,4向12车道的路口,共4路500万视频,采用8惭码流,需要2.4罢的存储空间。这里变相的加强了大容量存储终端在项目应用中的地位。
车流量统计可用于很多应用系统,这里明确指出了骋础/罢920标准,即《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与车辆检测器间的通信协议》。因为闯红灯系统在路口的应用环境下,与信号机的联动应用可能是最多的。
《条件》为今后路口级交警设备的联动指出了一条明确的应用思路。一方面电子警察可以为信号机提供流量信息,另一方面信号机可以为电子警察提供信号灯状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