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精神,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深龙府办规〔2016〕1号),加快龙岗区科技服务业发展,激发科技服务市场活力,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微科技型公司创新服务体系,制定本操作办法。
本操作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科技型公司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凭证。
“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包括: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
“科技创新券”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且在申领年度内有科技服务需求。
(叁)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微科技型公司。
“科技创新券”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登陆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或填报由区科技部门提供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叁)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及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公司或深圳高新技术公司的,提供相关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础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科技创新券”申请包括以下程序:
(一)区科技部门发布申报指南;
(二)申请单位提交申请;
(叁)区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四)区科技部门审议;
(五)区科技部门向社会公布发放公司名单,并发放“科技创新券”。
受理日期:
网上:7月11日-8月31日
书面:7月11日-9月2日
书面材料受理窗口: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号,世贸百货斜对面)
咨询:
科技创新促进科(联系电话:28938582、28948628)
额度:
每家公司可获得10万元“科技创新券”,自领券之日起1年内使用,逾期无效。
消费使用:
公司向深圳市内、龙岗区外的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用券额度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向龙岗区内的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用券额度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