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对于印发《广东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运〔2016〕1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对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对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5﹞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对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是指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以滨颁卡电子介质为主要形式的电子支付钱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公交、地铁、出租车、轮渡、公共自行车、城际轨道交通、道路客运、农村客运以及直通港澳客运等公共交通领域实现全面应用和一卡通行的所有工作,以及提供省内无差别充值消费互通等服务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是由全省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提供统一的充值、消费、发行、客服、清算、业务管理等功能的相关软硬件组成的系统,以及遵循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技术标准统一制作发行主要用于公共交通领域的电子支付钱包。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公交、地铁、出租车、轮渡、公共自行车、城际轨道交通、道路客运、农村客运以及直通港澳客运等公共交通领域,直接或间接提供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叁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实施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价格、财政、质监、人行广州分行等单位成立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联席会议,审定和发布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中跨部门协调的重大工作和相关政策,保障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服务于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大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章、特许经营与服务
第四条、省级和地级以上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本级政府授权,代表本级政府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一卡通的运营工作,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当地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运营和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条、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和相应的偿还能力;
(叁)相应的注册资本和设备、设施,其中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