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康威视诉安信证券名誉权侵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安信证券构成对海康威视的名誉权侵权,判决安信证券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向海康威视的道歉声明,为海康威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15年2月27日,安信证券发表题为《“棱镜门”后最严重安全事故爆发,信息安全保卫战刻不容缓》的研究报告,该研报披露海康威视爆发“棱镜门”后最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深远或超乎想象”、“造成的信息泄露损失和未来潜在的威胁难以估量,影响程度之大及对政府的震撼警醒作用绝不亚于‘棱镜门’”,将海康威视的监控设备与全球最严重的泄密事件相联系,以不符合事实及夸张和误导性言辞诋毁海康威视名誉,吸引媒体和公众眼球。研报发表后,大量媒体进行转载,导致研报内容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发酵,造成广泛的负面影响。
法院认为,安信证券应按照证券行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普遍采用的技术性规则和工作常识,比如在发布前确认信息,了解信息的全貌,向信息发布部门进一步核实事件成因等,以保证研究报告的客观性。但是安信证券未能按此操作,即使在其自称使用的网络媒介信息上已有提及事件发生系设备初始密码过于简单而未修改导致被网络攻击,安信证券也没有就此进一步核实,并将此内容一并予以反映。安信证券没有秉承专业的态度,采用严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审慎提出研究结论,而是直接简单将事件定性为“‘棱镜门’后最严重安全事故”,完全夸大了此事件的影响,不审慎使用相关信息,导致涉案证券研究报告误导公众,其研究报告缺失相关事实,失去了公正评论的正当基础。
安信证券制作的证券研究报告有意忽略信息的全貌,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和用语,不仅缺失对信息审查应有的客观、专业、审慎的注意义务,而且用语上采取夸张的修辞方法,致使涉案证券研究报告呈现虚假、不实和误导性,使得不了解情况的公众,尤其是股民从该报告中得出有损海康威视名誉的结论,降低对海康威视的社会评价。
一审法院于2015年7月2日判决安信证券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其进行公开道歉,恢复海康威视名誉。安信证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现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安信证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