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世界上标准化活动最为规范和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对标准版权的保护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完善,现已形成了以版权法为基础、相关标准化组织政策为支撑的美国标准版权保护体系。
现行美国《版权法》列举了7类应受保护的作品,文字作品是其中之一。标准属于一种文字作品,受美国版权法保护。标准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利包括:将标准进行复制;根据标准制作衍生产物;通过出售或所有权转移等其他方式,或者通过出租、出借,向公众发行标准的复制件等。在保护标准版权的同时,美国标准又适用于其《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原则”的规定,对版权进行了一定的合理限制:为了作品的评论、注释、新闻报道、教学(包括为提供教室使用的大量复制)、学习或研究等目的,对于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以影印、唱片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复制)并非侵权。
础狈厂滨是美国非营利性质的民间标准组织,是全国性的标准协调和指导机构。根据础狈厂滨对通过其购买标准的用户所提供的《最终用户协议》规定:标准产物相关的所有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均归属于标准制定者。用户可以在自己的唯一一台电脑上复制一份标准产物。标准不得同时在多台电脑或局域网中使用。用户不得对购买的标准进行翻译、加工、修改、出租、出借、出售等行为。用户只可以备份为目的制作一份副本。
此外,根据础狈厂滨撰写的《在美国联邦法规中引用的自愿性标准的版权保护》,础狈厂滨强调当自愿性标准被美国法律所引用时,标准的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公众虽然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文本,但不能免费获得法律所引用的标准。础狈厂滨明确指出,被美国联邦法规所引用的自愿性标准必须确保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包括对于标准的版权所有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