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于2015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实施办法》,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
《实施办法》对校车标牌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标牌不得涂改、转让、挪用于其他车辆。涂改、转让校车标牌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注销校车标牌。
《实施办法》还规定,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原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更换校车标牌。
应配备开启有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
记者从《实施办法》中获悉,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并与校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
针对校车行驶路线,《实施办法》明确校车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每辆校车应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此外,《实施办法》还提出,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建立健全随车照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年龄在20周岁以上,不超过5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且无犯罪记录。
校车驾驶人应当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校车停放时,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校车发车前,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发现无随车照管人员的、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驾驶人酒后或者严重身体不适驾驶校车、超过核载人数等情形,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不得放行。